当事人: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6PLC50
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大桥村十三组
经营者:吴先波
2024年9月12日,本局收到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当事人吴先波名下的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2024年9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9月12日,本局收到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当事人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在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2022年3月20日,该公司将登记机关变更为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为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大桥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为吴先波,实际控制人为张瑛。该公司在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无实际经营场所,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大桥村十三组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由当地居委会进行了确认,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所提供的检察建议书(鄂州梁检检建受[2024]29号)、起诉书(鄂州梁检刑诉[2022]112号)、讯问笔录对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予以证明。
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子市监罚告〔2025〕9 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能在规定时间到本局配合调查,基于以上原因,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对其营业执照予以吊销。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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