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三款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且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旨在强调市场主体应依法正确展示营业执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对你单位梁子湖区小船冷饮店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要听证,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爱民 汪茂俊 电话:027-60660397
联系地址: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 |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梁子湖区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鄂ICP备14004044号-1 鄂公网安备:42070202000022 联系人:刘迎春 联系电话:027-60699886 网站标识:4207020001 网站地图 点击总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