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转让营业执照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店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店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要听证,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爱民 汪茂俊 电话:027-60660397
联系地址: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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