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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9-03
 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要听证,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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