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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8-02

梁市监登撤(2024)001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鄂州辰鑫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加

经营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马鞍街93号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检察建议书(鄂州梁检检建受〔2024〕13号)。其反映了关于鄂州辰鑫物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新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2MA48WGJ78T、经营地址沼山镇马鞍街93号)存在冒用当事人戴新加的身份信息、伪造其签名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从事经营,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证实上述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超过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其他材料:1.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702刑初58号;2.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702刑初76号;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702刑初44号;4.当事人陈池生、张绍兵讯问笔录。由上述材料可知当事人陈池生通过各种手段取得戴新加身份证后冒用其身份办理鄂州辰鑫物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经我局调查核实,鄂州辰鑫物贸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鄂州辰鑫物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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