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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梁子湖区欣洋服装店营业执照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5-23
 梁子湖区欣洋服装店: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检察建议书(鄂州梁检检建受〔2024〕8号)。其反映了梁子湖区欣洋服装店(法人代表杨金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2MA4DT4WB9E、经营地址沼山镇沼山大道57号405室)存在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从事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证实上述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超过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其他材料:1.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702刑初58号;2.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702刑初76号;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702刑初44号;4.当事人陈池生、张绍兵讯问笔录。由上述材料可知当事人杨金莲在办理梁子湖区欣洋服装店市场主体资格后,存在向他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目前该案件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上述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要听证,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爱民  赵铭    电话:027-60660397

 

 

 

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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