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人社监催〔2023〕1号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关于2023年1月20日向您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人社监行罚〔2023〕第1号),您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您单位催告,请您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罚款贰万元(¥20000.0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收到催告书后您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察员: 刘细黑、陈晶 联系电话: 027-60699927
联系地址: 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3年9月13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催告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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