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对象在参与湖北省境内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有符合《容错清单》所列情形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实施容错时适用本清单。
二、本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同一主体的某一违法行为自被发现之日前三年内,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www.hbcxpt.cn)”中查询,无相同违法行为记录的。对同一主体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只能容错一次。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对象,按照《容错清单》对其实施容错时,采取责令改正、警示教育、约谈提醒、督促作出守法承诺等方式一并进行,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www.hbcxpt.cn)中开发“招标投标活动容错信息库”,用以汇集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作出的容错记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完成容错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容错记录信息报送至“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www.hbcxpt.cn)。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加强对《容错清单》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
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对招标投标行为实施容错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客观公正履职,导致不该容错的进行了容错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的,将被追责问责。
七、本容错清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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