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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4-02
各镇人民政府、梧桐湖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梁子湖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梁子湖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的通知》(鄂州政发〔202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梁子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指使用区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区住建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区发改和经信局负责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及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审核和概算批复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采取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
  区税务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管理项目纳税服务工作,配合政府投资工程管理项目投资方对工程施工方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发包、资金拨付等提供税收监管建议。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投资概算核定(含调整),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的进场招投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
  区人民政府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主体(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按程序委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四条  有关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属平台公司应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有关区直行业部门负责编制各自领域年度投资计划,报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依次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除涉密项目外,不得办理项目赋码、报建、开工、结算等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以会议纪要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另行决定。
  第七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10%以下的,概算审批部门批复后,抄送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超过可研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或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发改和经信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批准同意的,按原可研批复估算限额修改设计。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九条  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审批。由上级审批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评审。区财政局根据可研报告、概算批复或概算调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评审。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得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
  (一)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管理;
  (二)超过预备费的变更项目,增加投资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按梁子湖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办理;限额以下的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综合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过综合平台归集。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人防、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1次延期,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对矿山修复、环境治理等特殊类型项目审批需省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复。
  (六)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预算申报单位应细化分解项目的各年度预算计划,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要求开展预算控制价评审,严格先评审后实施。
  第十七条  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国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该文件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不招标,并根据建设性质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控制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未达到规定招标规模标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条  鼓励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业主实行自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房屋建筑类项目,推行施工许可证分段办理,并压缩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成果应及时报区政府,为今后规划制定、编制计划、资金安排等工作提供参考。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综合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区发改和经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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