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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23-03-21

各镇人民政府、梧桐湖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合法有效,衔接顺畅有序,区政府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公布如下:

  一、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意见(梁政发〔2014〕9号)

  区环保局变更为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和区农业水产局变更为区农业农村局,区国土局和区林业局变更为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公交办变更为区交通运输局。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子湖区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梁政发〔2015〕7号)

  第二条第一点修改为:“实行统一保障标准。根据鄂州市人民 政府当年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第六点修改为:“完善审批程序。对公示期满后群众无 异议的家庭,由各镇(园区)民政办整理有关材料申报到各 镇(园区)人民政府,由各镇(园区)人民政府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条“实施步骤”全部删除。修改为:“管理和监督”及以下九点。(一)申请家庭相关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 审核确认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和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二)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园区)人民政府。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民政部门或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 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或报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止低保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 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 金增发、减发或停止低保等相关手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适当延长。(四)区民政部门或乡镇(园区)人民政府作出增发、减发低保金或停止低保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低保金或停止低保的,应当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五)对积极就业、发展产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或及时主动报告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 条件的家庭,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六)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或有劳动条件不参加劳动的,区民政部门或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七)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的,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确认对象备案名册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备案数30%的比例抽查。区民政部门或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有关低保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健全完善问题线索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八)申请或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九)低保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城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12〕3号)

  第“二、工作内容及标准”条,第“(一)提升城镇环境卫生水平”项,第1点改为:

  “1、积极推进城镇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落实清扫、洒水、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分类等作业规范,垃圾收集和清运处理及时,垃圾分类、垃圾治理规范有序,城镇垃圾做到日清扫日保洁,确保道路、人行道等干净整洁。”

  四、第“二、工作内容及标准”条,第“(三)强力整治违法建设”项,第8点改为:

  “8、根据鄂州市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镇、梧桐湖园区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和执法主体。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对违法建设和用地行为进行甄别、认定,必要时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等司法部门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二、第“二、工作内容及标准”条,第“(三)强力整治违法建设”项,第10点第三句改为:“举报电话:027-60698800,027-60698803”

  三、第“三、工作制度与机制”条,第“(一)建立城镇长效综合管理机制”项,第17点改为:“继续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市派驻区城管执法大队,各镇城管执法中队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管理,确保落实各项区级经费保障。”

  四、第“三、工作制度与机制”条,第“(三)建立督查考评制度”项,第22点改为:“督查工作采取不定期形式进行,依照梁子湖区城镇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对城管执法、道路拥堵、垃圾围城、沿街为市、违法建设、绿化缺失、广告杂乱、立面破旧、小区脏乱、门前四包、文明施工、数字平台、管理机制、社会监督等14项内容实现专项检查考评。每周组织一次暗访检查,考评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排名,每次检查各镇(新区)一条主干道、一条次干道、一条背街小巷、一个集贸市场、一个小区、一个建筑工地。”

  五、第“三、工作制度与机制”条,第“(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项,第23点第2句改为:“各镇、梧桐湖园区交城镇管理保证金20万元,统一进入区财政设立专户。”

  六、第“四、工作措施和要求”条,第“(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项,各镇(园区)、各部门职责根据政府机构调整修改如下:

  1、“区监察局”改为“区委督查办”

  2、“区住建局”职责分两部分,改为“区城管执法局”职责第一句,“住建局”职责第二句。

  3、“区国土资源分局”改为“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4、“区卫生局”改为“区卫健局”

  5、“区工商分局”合并为“区市场监管局”

  6、“区水务局”和“区农林水产局”合并“区农业农村局”

  7、“区工交办”改为“区交通局”

  8、“区旅游局”改为“区文旅局”

  9、“区环保分局”改为“区生态环保分局”

  10、“玉泉自来水公司太和分公司”改为“梁湖自来水公司”

  11、“梁子湖频道”改为“区融媒体中心”

  四、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子湖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梁政发〔2017〕7号)

  全文中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修改为“各镇(园区)要加大农贸市场的支持力度,新建农贸市场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

  五、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梁政发〔2017〕12号)

  第一条修改为:鼓励引进旅游投资项目。经批准新引进的文旅项目(不含已签约项目的二次招商项目),实际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及可对外出售物业所涉及的投资额)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给予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改扩建的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及对外出售物业所涉及的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前后两次享受奖励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同一项目不得拆分。

  第二条修改为:支持旅游重点品牌建设。对于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10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对成功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鼓励各镇(园区)、各村积极进行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等品牌创建。对新获得湖北旅游名镇称号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旅游名村的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旅游名街称号的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荆楚群艺名品”称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荆楚乡间绿道”称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荆楚乡村美景”、“荆楚乡旅人家”、“荆楚乡土美食”、“荆楚乡亲好礼”称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修改为:鼓励企业创强创牌。对景区建设实行分级奖励:对于成功创建2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3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创建4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创建5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四条修改为:鼓励乡村民宿品质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对我区境内审批通过的新评定的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五条修改为: 支持旅游商品创新发展。鼓励开发生产有梁子湖区地方特色的文创产品或旅游纪念品。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梁子湖区境内注册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省级特色旅游商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鼓励建设旅游商品购物点。对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旅游商品或土特产品品种50种以上(其中区级旅游商品或土特产品30种以上),经区文旅局认定为梁子湖区旅游商品定点购物点的,经营满1年后,年营业额达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被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授牌推荐的“旅游购物点”一次性追加1万元奖励。

  第六条修改为:支持旅游公共项目建设。对符合梁子湖区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并承担区域范围内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和环湖绿道旅游驿站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的日常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重点对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含民宿)、旅游线路沿线(含旅游停车场)等地新建、改建旅游厕所进行“以奖代补”,每新、改建一座,经考核验收合格并录入百度地图,经第三方机构评定验收达到I级旅游厕所标准的每座旅游厕所奖励10万元。

  第七条修改为:支持旅行社发展壮大。对在我区注册许可经营的旅行社,给与旅行社优惠于市场价的团购价格;对于我区组织的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疗养康养、春游秋游团建、项目拉练等团体活动优先选择我区旅行社;对组织进入我区进行“两日游”及以上活动且年接待游客人数达2万人次的旅行社,凭旅行社有效游客登记表(以双方正式电子合同和宾馆酒店提供的住宿票据为依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组织进入我区进行“两日游”及以上活动且年接待游客人数达5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凭旅行社有效游客登记表(以双方正式电子合同和宾馆酒店提供的住宿票据为依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修改为:鼓励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各镇(园区)运用市场化手段主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办节实行审批制,原则上每年对各镇、园区举办的节庆活动奖补数量不超过两个,并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每主办一次有特色、有影响、有一定规模的节庆活动,奖励5万元。

  第九条修改为:支持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对在我区与本地旅行社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有一年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时该导游仍在我区就业的持证中级导游员,经审核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等条件下获得外语导游证的额外奖励1万元。

  鼓励提高技能水平。对参加国家、省、市、区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给予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市级的奖励5000元,区级的奖励2000元。

  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梁子湖区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梁政办发〔2005〕44号)

  第十八条中的“梁子湖区水利水产局”修改为“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11〕5号)

  修改一:三整合范围沼气建设、扶贫资金以及卫生更改为沼气建设、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以及卫生

  修改二:整合方法(二)集中资金。对纳入项目土整理、更改为纳入项目土地整理。

  修改三: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区经改局、农林水产局、水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农发办按照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意见和要求。更改为区发改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按照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和要求,具体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奖惩兑现等工作。

  八、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梁政办发〔2014〕47号)

  全文中“梧桐湖新区”修改为“梧桐湖园区”。

  全文“区公交办”修改为“区交通运输局”。

  全文“梁子湖地方海事处”修改为“市港航海事大队内河中队”。

  全文“区安监局”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全文“区旅游局”修改为“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文“区监察局”修改为“区纪委监委”。

  第三项第(一)款“副区长鲁殿明”修改为“分管交通的副区长”;“谢金春同志”修改为“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熊五四”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旭东同志”修改为“市港航海事大队内河中队负责人”。

  将第四项第(二)款第5点“水务”修改为“农业农村”。

  九、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5〕23号)

  全文中“梧桐湖新区”修改为“梧桐湖园区”;

  第一条中“配电站”改为“变电站”。

  第一条中删除“供电能力不足,可靠性低”。

  第一条中“农村低电压现象时有发生”改为“农村低电压现象偶有发生”。

  第一条中“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配电网发展,抢抓我省加大2015年度和‘十三五’期间全省配电网投资与建设力度机遇”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配电网发展,抢抓我省加大2023年度和‘十四五’期间全省配电网投资与建设力度机遇”。

  将第三条第三点修改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征地工作,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

  将第四条中:“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工交办、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改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工交办、安监局、规划分局、林业局、供电公司及各镇、梧桐湖新区分管 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工交办,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工作。”修改为“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和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及各镇、梧桐湖园区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发改和经信局,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工作。”。

  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7〕4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水务水产局改为农业农村局,区工会改为区总工会,梧桐湖新区改为梧桐湖园区。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区工商分局改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中的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改为区税务局。

  第六条中的区监察局改为区纪委监委,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改为区根治办成员单位。

  十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梁政办发〔2018〕24号)

  第二章 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惠锋任组长更改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吴军和财政局长张兴耀任副组长更改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更改为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二、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梁政办发〔2019〕7号)

  全文中“扶贫小额信贷”修改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将“区扶贫办”修改为“区乡村振兴局”;将“贫困户”修改为“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将第四条第(二)项“贴息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修改为“贴息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过渡期梁子湖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缓解脱贫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依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湖北银保监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1〕29号)、《中国银保监会鄂州监管分局 鄂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鄂州市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州银保监发〔2021〕12号)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十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监管的通知(梁政办函〔2018〕82号)

  第四条修改为:

  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全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等旅游 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无照经营,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等游乐设施、园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 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充分发挥安 全综合协调职能作用,依法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梁政办函〔2018〕109号)

  全文中“国土、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十五、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的通知(梁政办函〔2019〕5号)

  全文中“扶贫小额信贷”修改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将“区扶贫办”修改为“区乡村振兴局”;将“贫困户”修改为“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将文件名称中“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方案”修改为“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引言部分修改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依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湖北银保监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1〕29号)、《中国银保监会鄂州监管分局 鄂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鄂州市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州银保监发〔2021〕12号)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大标题的第(一)项修改为:“贷款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主要对象是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和有较好信用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

  删除第二大标题第(三)项“(三)实行奖补政策。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区政府将对区农商行以每发一笔补助100元的标准进行将补”。

  将第三大项第(一)项第2点中“金额在5万元以下”修改为“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六、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梁政办发〔2018〕11号)

  全文中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5〕28号)

  文件中梧桐湖新区管委会、梧桐湖新区更改为梧桐湖园区。

  基本原则中第一条,(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计划生育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广泛宣传该惠民政策,确保不错报,不漏报。将计划生育四字删掉。

  文件中所有卫计局更改为卫健局。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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