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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1500 发文字号: 2020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 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定、实施办法、细则和实施意见等。

第三条  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相关各二级单位或股室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提请重新修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包括文件制定质量、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或股室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并上报局党组审议。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新修订: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扩充、删减或者变更内容必要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有修订必要的;

(三)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文件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废止,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实际,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发生变化,原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局属各二级单位或股室负责。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局办公室及时报区政府、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应根据县政府法制办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并报区政府、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因原起草单位或股室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修订,致使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影响工作的,或者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致使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局属各二级单位或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规定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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