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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区人社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区人社局 关联政策: 57520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于2021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5月27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6号),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08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脱贫县、一般县按6:4、5:5比例负担,补发资金在2021年6月3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为认真落实全省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提标工作任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就提标工作要求、所需资金测算及资金筹集渠道等问题,于6月16日联合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请示》(鄂州人社文[2021]15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两部门结合我市实际,于2021年6月21日联合印发了《通知》,迅速发给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明确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并对2021年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等对象,其提标发放起止时间及丧葬补助金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 

  (二)调整标准。明确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08元的基础上提高7元。 

  (三)资金筹集。明确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按5:2.5:2.5比例负担,即省级负担3.5元,市、区财政各负担1.75元。2021年提标所需资金先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自筹落实,年末再由市财政据实结算。 

  三、重点举措 

  (一)积极主动请示,争取政府支持。接到全省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就提标工作要求、所需资金测算、资金筹集渠道等问题,迅速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的肯定与支持,为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提标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足额发放。此次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提标,每人每月增加的7元由省、市各负担3.5元,其中我市负担的3.5元,分别由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各负担1.75元。在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未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523万余元,为提标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加强统筹协调,督导工作落实。根据省通知要求,此次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落实到位。为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任务,市人社局积极协调省社保中心和人社信息中心,及时将应发、补发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提供给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进行核对确认,锁定提标人员范围及金额。从6月24日起,每天对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调标工作进行统计汇总、跟踪调度,截至6月29日,全市2021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政策咨询电话:027-60699925 

   
                           
关联文件:
             

1、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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