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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梁子湖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967 发文字号: 梁信用办文〔2023〕3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发文单位: 梁子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梁子湖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梁子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3728

                                                             

梁子湖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29号)等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区信用承诺制度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两区一枢纽”建设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企业群众信用承诺履约践诺为关键,推动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共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司其责、信用监管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医疗卫生、教育、法律、金融等行业从业人员。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具有监管工商、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调查、会计和广告、中介服务业、家政、环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消防、文化、体育、旅游、劳动用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法律服务等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主动承诺型信用承诺。引导市场主体在各部门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北鄂州)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4、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向其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
  5、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律师、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行业从业人员作出承诺,加强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部门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北鄂州)网站上公示。
  6、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修复型信用承诺模板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
  7、首违不罚型、轻微免罚型承诺。
  8、《鄂州市梁子湖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中所有告知承诺事项。
  四、承诺内容
  1、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项目审批部门、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7、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承诺领域
  1.城市管理;2.劳动用工;3.信用修复;4.政务领域;5.生产领域;6.流通领域;7.金融领域;8.税务领域;9.价格领域;10.工程建设领域;11.政府采购领域;12.招标投标领域;13.电子商务领域;14.统计领域;15.中介服务业;16.会展广告;17.医药卫生;18.社会保障;19.信用服务机构;20.教育科研;21.文化体育旅游;22.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23.知识产权;24.互联网应用及服务;25.项目及资金申报;26.重点人群;27.消防安全领域。
  六、工作任务
  (一)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违诺责任、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二)作出信用承诺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或服务窗口向市场主体或服务对象提供可下载的《信用承诺书》电子或纸质文本。《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一份由市场主体留存,一份由接受承诺的部门存档。坚持自愿承诺的原则,各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
  (三)归集信用承诺信息
  信用承诺信息归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全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签署信用承诺书,信用信息填报专员要全面收集本单位产生的信用承诺信息,通过鄂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报送(填报方法与“双公示”信息一致)。各级市场监管、公安、人社、交通、城管、住建、自规、环保等面向市场主体的重要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承诺信息录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做到应报尽报,充实数据库,为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提供数据支撑。
  (四)信用承诺应用
  1、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分类监管。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3、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4、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5、其他应用。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规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税务局等部门)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该项工作已纳入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排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信用信息填报人员责任,加强与区信用办工作对接指导,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承诺运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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