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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梁子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235 发文字号: 梁工改办〔2019〕13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20日
发文单位: 梁子湖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梁子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 1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4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9] 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我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一芯两带三区”发展战略和我市“三城一化”建设,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依法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企业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从而达到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实现城镇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划先行,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多种改造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三)坚持和谐开发,利益共享。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四)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据城镇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改造开发方向和目标,分类实施。严格遵循改造开发要求和程序,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5.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5月底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后,报区政府印发。同时,全面收集经济运行、旧城改造、棚改、规划等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甄别梳理建档利用,积极争取经费落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2019年9月底前)

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太和镇和梧桐湖新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拟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然后标注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三)编制专项规划(2019年10月底前)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 47号)文件要求,以2018年为基期年,编制2019- -2023年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明确改造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有限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专项规划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四)组织实施(2024年1月底前)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城镇低牧用地再开发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城镇低放用地再开发具体项目和地块,编制再开发具体地块改造实施方案,包含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提升目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对改造开发范围内历史遗留用地按照相关政策分类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成立梁子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环保、统计、交通等部门和各镇政府、梧桐湖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明确各镇政府、梧桐湖新区管委会是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主体,负确定拟纳入再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的具体范围,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的综合开发建设,协调落实再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参与再开发项目的验收。区级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合力推进。

(二)严格规范运作,强化管理。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要注重做好民意调,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不损害权利人利益,依法依规确定再开发方式和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不突破既定政策。加强对改造方案审核,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及配套政策,严格过程监管,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区、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审查报批,积极服务改造开发工作,及时做好项目上图入库。

(三)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制度。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制定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在用地选址、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成片开发。在改造开发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改造开发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土地公开出让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制定集体决策制度,确保改造开发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守廉政纪律,规范资金管理,建立任追究机制。

 

梁子湖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01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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