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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农村古屋保护方案

信息来源: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3-08-25

梁建文〔2023〕30号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古屋保护与开发,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鄂州提出的“古村落要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挖掘我区农村古屋资源,加强古屋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合理发挥农村古屋特有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微更新、微改造,延续传统肌理,留住梁子湖区农村特有的空间基因,助力打造山水乡愁之源,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调查建档。会同文旅局及各镇完成辖区内所有农村古屋资源摸底调查任务(确定标准参照附件3),摸清辖区范围内农村古屋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根据历史文化价值,明确保护重点,划分保护等级,以“一村一档”、“一古一卡”的形式编制“古屋”资源档案,农村古屋现状统计表(附件1)和梁子湖区农村古屋调查登记表(附件2)

  (二)严格划定保护范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旅局对经审核认定的农村古屋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结合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将农村古屋的保护作为村庄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分类保护,明确保护措施。在村庄规划审查工作中,加强对农村古屋的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定等内容的审查。在规划管理工作中,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对涉及农村古屋的各类建设活动全过程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涉及农村古屋的建设项目,未划定保护范围和未落实保护措施的,不得批准用地,不得进行规划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三)加强修缮保护。实施“原貌拯救古屋”计划,本着先保护后恢复、先论证再实施的原则,按照濒临危险程度,优先保护实施急需保护的古屋,降低破坏倒塌的风险。对不具备恢复条件的,停止对现有建筑的拆迁破坏,设置标志牌及情况说明,先进行保护控制,经征求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员意见充分论证后再实施恢复建设。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完成古屋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完善工作。为保证其原真性,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加固建筑结构。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修复重点部位,降低倒塌破坏的风险,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加强内部改造,在保证建筑安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建筑内部布局,完善建筑内部取水、排水、照明等设施,维持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古屋的保护工作参照历史建筑的保护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积极履行农村古屋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古屋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谋划农村古屋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努力争取市级“四古”保护公益基金,将古屋修缮项目申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纪依法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基金或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农村古屋的保护。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古屋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实农村古屋保护力量,定向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从事古屋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古屋保护工作。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古屋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大力普及保护知识,以文化、旅游等活动作为平台,积极展示保护成果,提升公众对我区农村传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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