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致广大退捕渔民的一封信

日期:2021-09-28
 尊敬的各位渔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和《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现将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政策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办法所称退捕渔民,为已锁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分专业渔民和兼业渔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补贴政策的退捕渔民须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二、参保办法。截至2020年7月31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应继续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补贴原则。对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补贴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

四、补贴标准。专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按照我市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具体标准为57939元,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3863元;兼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为20000元,补贴年限为10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五、补贴方式。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鄂州市每年发布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逐年缴费并申请补贴,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不足规定补贴年限的,将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待遇领取条件的,应选择高档次逐年缴费并申请补贴。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不足规定补贴年限的,将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3.退捕渔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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