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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梁子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日期:2024-02-19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省市最新文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起草了《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征求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3月19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联系电话:027-60699850,或发送至电子邮箱1132802068@qq.com。

鄂州市梁子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024年2月19日

 

 

 

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规范入市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再转让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子湖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或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章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通过收取调节金的方式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国家对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入市实际收入进行征收。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入市价格在每亩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部分按 百分之五缴纳;入市价格在每亩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百分之八缴纳;入市价格在20万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十缴纳。

  (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七条 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土地转让收入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收入,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征收。

  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及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八十的,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定期在固定场所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各方按合同支付价款、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上缴区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二条 区、乡(镇)、村三级按比例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区、乡(镇)分别按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区、乡(镇)、村三级分别按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统筹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入市工作经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养老保险等支出。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体收益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属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通过“其他资金户”拨付给各乡镇,各乡镇负责核算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使用情况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属乡镇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入市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属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属村小组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村两级的指导下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收益分配可采取现金、股份和股金等形式。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土地使用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第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土地使用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土地使用合同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由区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或者改变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次级、预算科目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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