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食品药品安全和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征求意见通知

信息来源:梁子湖区政府网 日期:2016-08-11
  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和水上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全面做好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于2015年8月21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区政府办(应急办)。
  联系电话:2412282
  联 系 人:刘迎春
  邮    箱:zfb2412282@163.com
  附件:
  1、梁子湖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梁子湖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梁子湖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附1: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鄂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或已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原因或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群体性或连续性事件。包括以下情形.(1)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2)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3)因群体性接种疫苗或服用药物造成人员死亡,或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配合;反应及时、处致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各种情况认真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条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梁子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长指挥,区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工作小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范围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及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收集、汇总信息分析动态,核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预案的制定、协调,指导、督查 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应急工作情 况,组织和参与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二)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信息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掌握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定期向指挥部报告。(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第六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处置、善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部门分别由全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本预案一旦启动,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及 监测报告,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和管理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应急专家的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 裁定、处理;负责依法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二)区电视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食 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及处置情况,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三)区经发局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牵头实施,对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四)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和心理救助工作,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事件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五)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广告监管。(六)区教育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配合, 组织实施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置工作。(七)区农林水产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 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八)区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九)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 人员、物资的运输。(十)区粮油购销公司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十一) 区财政局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防、 监测、 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 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二)区公安局负责事件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保证受伤人员的疏散,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保护事件现场,确定事件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姓名、身份和死亡人员死亡事实,监控、追捕事件有关责任人和逃逸人员,参加事件调查。 (十三)区民政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或死者家属提供救助;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十四)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十五)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十六)区属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十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食品药品预案,配合做好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救援的需要,成立下列专业组,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一)医疗救护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相关专业和科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救护人员、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在第一时间内接受事件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二)事件调查组主要职责:负责调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事件的初步原因。 (三)安全警戒组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围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件区域,在事件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四)通讯保障组主要职责:立即恢复事故现场通讯设施;设立事故现场临时通讯设施,满足事故救援通讯需要。 (五)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确定伤亡人员身份,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物品; 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六)信息材料组 主要职责:起草总指挥的各项指令;起草总指挥上报下 发的各类信息;负责收集、保存、整理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类资料。(七)新闻报道组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件情况,负责审查各类媒体登载的有关稿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八)后勤服务组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场地、设施;负责安 排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住宿;负责布置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会议、场地;搞好应急救援的各类生活服务。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监管范围的不同,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特别要关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要节日,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预测分析主要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等。(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监测得到报告或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等级,报请区政府按照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一)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得到和 接报信息,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在 2 小时内报请区政府发布Ⅳ级(一般)食品药品安全预警 公告。(二)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得到、 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Ш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实地了解情况后,在 2 小时内报区政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Ш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三)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根据监测得到、接 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 2 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Ⅱ级(重大) 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四)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大(I 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 2 小时内同时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 发布 I 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第十条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 警内容的,发布机关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 台、通讯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和指令 传达等工作。各部门之间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食品药品安全 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采取的 措施和对策。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村委会得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分别向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三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向上级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行政管理机关和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承担报告责任的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 、药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发生事件的时间、详细地点; 2、事件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 临床症状及体征;事件造成死亡的,要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3、治疗单位、地址及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件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进度情况;5、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件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9、应报告的其它事项。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迅速上报区政府。
  第十四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接警处警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分别划分不同的等级。 (一)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次死亡 5 人以上,或出现 500 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时 启动Ⅰ级响应; 一次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或出现 3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一次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或出现 100 人以上、300 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时启动Ⅲ级响应;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健康损害 症状启动Ⅳ级响应。 (二)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Ш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和特大药品安全事件(I 级)四级,分别用蓝色、 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超过 10人,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 严重不适反应的人数超过 10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药品安全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镇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死亡超过 5 人少于 10 人,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 50 人少于 100 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镇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出现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30人少于 50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启动Ш级响应;在一个或多个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死亡,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 5 人少于30人的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 在尚未划定事件级别之前,由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进行先期处置。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 指挥部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第十八条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Ш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详细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事件处理情况。上一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随之启动。
  第十九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评估预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达到重大(Ⅱ级)、特大(I 级)标准的,立即报请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或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响应行动时,区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响应行动时,区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超出应急 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湖北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药品消费,防止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及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 应急预案。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村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件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及其他任何原始证据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 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 并通过拍照、绘制事件现场图等方式对事件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书证等证据,做好事件现场保护。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事件调查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臵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臵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 构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臵的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镇、村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备案,并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 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经调查取证认定属于被污染的食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予以解封;对造成事件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的按刑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事件伤亡人员或家属按有关 政策给予安抚、补偿。对应急救援时征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等物资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障社会 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3、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 药品安全事件的;4、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5、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的;6、有其它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相关失职行为的;7、食品种植、养殖及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包装、贮 藏、运输、使用(消费各环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 不落实,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8、故意破坏事件现场的;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特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本预案可与《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配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救援专业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现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
  第三十条 本预案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连续性出现药品不适反应是指在较短时间内不同患者使用同一药品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与用药有关的不适反应。
  第三十二条由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附2:
  梁子湖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行动
  3.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保险
  5.3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监督检查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水上应急事件种类
  9.2  名词术语
  9.3  预案管理
  10  附件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积极应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上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梁子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注重预防;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梁子湖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侨办、台办)、区经改局、区工交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务局(气象局)、区卫计局(红十字会)、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应急救援支队)、区农林水产局、梁子湖地方海事处、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梁子湖地方海事处,由梁子湖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相关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采取应急行动,包括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进行救助;指定现场总指挥;对应急处置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向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估评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搜集、上报事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应急行动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梧桐湖新区)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组织水上事故应急演练,建立与相邻地区合作联动机制;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工交办:督促梁子湖地方海事处做好全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协调、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行动;协调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参与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负责与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的协调、衔接,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梁子湖地方海事处:负责做好梁子湖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和发布航行警告;协调、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行动;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参与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协同公安部门做好救援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
  区经改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
  区公安分局: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公安干警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控制;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肇事人的立案侦查。
  区民政局:负责对低保、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救济,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水上应急工作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督和管理。
  区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区水务局:提供相关水域水情信息,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行动;负责提供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区卫计局(红十字会):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疫情监测与控制;负责水上搜救人员卫生救护培训、演练及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区委统战部(外侨办、台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处置以及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处理工作。
  区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农林水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区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水上应急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2.4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应急行动组、监视监测组、警戒警备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八个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
  成员:梁子湖地方海事处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和发布航行警告。承办区指挥部应急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评估咨询组
  成员:按突发事件分类,由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应急行动组
  成员: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清理等。
  (4)监视监测组
  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由海事、公安、水产、环保、气象、消防等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对火灾、爆炸或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监视监测,并提供现场信息。
  (5)警戒警备组
  成员:由海事、公安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负责对事故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
  (6)新闻发布组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工交办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7)后勤保障组
  成员:区工交办、梁子湖地方海事处有关人员。
  职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负责为应急人员的生活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
  (8) 善后处理组
  成员:视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由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以及各种救援力量和器材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行动
  梁子湖地方海事处对在我区内河水域运输的“四客一危”船舶,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全区水域的危险源信息以及在我区内河水域运输的成品油、危化品、液化气、烟花爆竹、农药等主要危险品,建立其对水域的污染、对环境的污染、对人身安全的侵害等主要性能数据库;对从事旅客、危险品和成品油运输的船舶实行跟踪的动态管理。
  3.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预警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核实,并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
  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
  接警后,值班员应将核实无误的水上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由办公室主任按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事件等级评估事故预警级别上报到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预警级别确定的主体:四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三级预警由市指挥部确定;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报上级确定;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区(市)指挥部。属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政府,属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件,应在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政府。
  4.1.2  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或浮动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  先期处置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水文情况,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有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4.3  分级响应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水上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应。
  4.3.1  一般险情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梧桐湖新区)领导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地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4.3.3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重大、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区、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4  应急结束
  当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或全部打捞、或失踪人员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在报相应的指挥部批准后,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由区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区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港澳台侨或外籍人员,由区委统战部(台办、外侨)等部门负责安置或进行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助。
  5.3  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解除后,一般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较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调查处理。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本市可参与内河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人数、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内河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专业救援力量应按照内河水上救援的要求配备救援设备和救生防护器材。
  6.2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建相应的专家组,并适时更新;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针对我区内河水上事故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如建立船舶溢油数学演示模型、船舶化学品水污染防治等。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
  6.3.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或研讨会,以便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能全面掌握内河水上应急事件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6.3.3  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预案演练,检查应急预案各环节之间的通讯、协调、指挥等是否符合快速、高效的要求,检验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船艇、救援器材等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演练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对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区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
  8.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水上应急事件种类
  (1)船舶人员遇险应急事件;
  (2)船舶火灾(爆炸)应急事件;
  (3)水域污染应急事件;
  (4)医疗救助应急事件;
  (5)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应急事件;
  (6)其他应急事件。
  9.2  名词术语
  水上应急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水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干预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
  客船: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船舶人员遇险应急事件: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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