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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梁子湖区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04-01



农发20214 

梁子湖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梁子湖区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农办、局属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7号)文件精神,我区特制定《梁子湖区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21年梁子湖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1322

 

附件 

2021梁子湖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954号)和《省农业农村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抓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目标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成一套完整的社会化服务平台。

(二)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要解决一家一户小农办不了,办不好的生产环节。服务小农户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要达到总量的60%以上。补助资金实行总量上限控制,每家服务主体单项环节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0万元。

(三)通过项目实施,培育一批讲诚信,善经营,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化服务主体。

(四)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服务主体与小农户有机链接,把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  

(二)项目补助的主导产业和环节   

通过对水稻、油菜、蔬菜、果茶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烘干冷藏、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育供苗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化服务从农业生产单个环节向全程生产服务转变,从小规模分散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从资源消耗型生产方式向集约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2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面积达到16.85万亩(含重复作业),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6万亩、工厂化育供苗1.7万亩、烘干冷藏3万亩、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6.25万亩。试点项目补贴资金300万元。

1.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总面积为6.25万亩,其中粮油类5.6万亩,平均每亩补助标准为5,补贴28万元;果蔬类0.65万亩平均每亩补助标准为40,补贴26万元。共计补贴54万元。

2.工厂化育供苗。服务总面积为1.6万亩,其中粮油类1.4万亩、每亩补助标准为50元,补贴70万元;0.2万亩,每亩补助标准为100元,补贴20万元。共计补贴90万元。

3.烘干冷藏。服务总面积为3万亩,其中粮油类3万亩,按每亩0.6吨折算补贴1.8万吨,平均每吨补助标准为20元,共计补贴36万元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服务总面积为6万亩,粮油类6万亩,平均每亩补助标准为20元,共计补贴120万元。

以上4个服务环节的服务面积和补贴额度,可根据项目实施完成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社会化组织标准  

    1.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标准 

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化承接主体,包括合作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2.社会化服务应达到的标准    

一是服务作业施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二是符合绿色、无公害食品要求,符合环保要求。

三是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四)公开择优选择服务主体  

每年年底通过公开规范择优方式,选择一批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为项目承担主体,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单环节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能少于3家。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对于承担过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且纳入名录库的,通过专家评审后作为本次服务主体。对于没有进入名录库的服务组织,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确定为服务主体。

(五)监督项目实施

1.区农业农村(经管局)要加强项目各环节监督管理,每个环节都要派人参加检查监督;

2.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时间进度及国家相关实施要求组织实施;

3.妥善保管好项目实施有关材料和文件,以备申报检查;

4.承担主体每季完成服务作业后,必须向区农业农村(经管局)申报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情况,由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对作业量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六)项目验收

1.验收条件:承担主体单季作业完成后一周内,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材料:①验收申请报告;②项目实施有关照片;③服务作业量情况表;④用于提升服务能力建设支出和增加服务功能支出的费用发票。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自备、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经管局、一份报送财政局。

3.验收组织:承担主体自主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正式验收,并对单季服务作业量随时抽查,由区农业农村(经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承担主体的单项补助申请进行核算,并出具验收报告等有效材料。

(七)兑付补助资金

1.补助方式

原则上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进行补助,也可对达到一定作业量实行分档定额补助。无论何种补助方式,均需在每季服务合同完成后,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报经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审核批准后,补助资金通过法人账户直接拨付给承担主体。

承担主体按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不包括对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

2.申报程序

采取分期集中申报、审核,集中拨付的方法,育秧机插在3-5月份申报、审核,机防在9月份申报、审核,烘干在10-11月份申报、审核,12月份集中拨付补助资金。

承担主体在生产环节完成后,及时提出申报,提供完整真实的申报资料,区农业农村(经管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由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3.资金管理

一是资金拨付流程。承担主体在服务合同完成后,由服务对象出具满意度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主体按照项目安排,将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合同、资金结算表、资金使用计划报采购主体,按规定核定作业量、补助额度后,将资金结算表报财政局,统一汇总审核无误后,申请拨付资金。经报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同意后,由财政局将资金通过对公账户直接拨付给承担主体。

二是资金使用方式。补助承担主体的资金 80%原则上由承担主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用于购置大型高效植保、农机作业机械,农机维修和机库棚仓储建设等方面支出,提升服务能力;20%用于弥补其他支出。

三是规范资金核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对承担主体补助资金的使用、规范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主体要按照要求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补助资金的80%用于提升服务能力的要详细说明理由;要建立服务台账,做好资料收集存档工作,以备检查验收。

四是资金监管。财政局和乡镇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套取项目资金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承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按补助资金的80%用于提升服务能力的应责令其整改。对承接主体采取造假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八)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有绩效评价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内容要包括实施的耕地面积、作物、环节、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九)绩效考评

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将于第二年对各地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考评结果将直接影响下年度的试点项目安排。区农业农村(经管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试点工作,及时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了解接受服务的农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加强对社会化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以推动和完善试点工作。对农户满意度低的承担主体,第二年该承接主体将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与济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员为成员,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对项目总体方案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经管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考评和总结工作,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与济信息化局和各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宣传,让农民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熟知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对承担主体技术服务与指导。要对作业面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查机制。严禁工作人员借机对申请补助者“吃、拿、卡、要”,一经发现进行坚决查处。

各乡镇、各村委会要对申报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承担主体名称,服务对象名单及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种植面积、作业面积、补助金额、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加强资金监管。财政局要加强对服务组织资金使用的指导和项目资金监管,规范服务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审计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的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承担主体要及时将补助资金购置的农机具入帐,做好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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