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水利函〔2020〕7号
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项目
(服务区、三分部、四分部)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鄂咸高速总承包项目部: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服务区、三分部、四分部)取水口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技术审查申请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项目(服务区、三分部、四分部)分别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长岭、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汪张村、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花黄村附近。
二、同意你单位分别从梁子镇长岭保安湖、沼山镇汪张村太白港、太和镇花黄村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取水。取水口地理坐标分别为东经 114°39′52″北纬 30°15′1″(保安湖)、东经 114°39′41″北纬 30°11′24″(太白港)、东经 114°39′54″北纬 30°3′14″(花黄村)。三个取水点施工期日取水量均为500m³/d,年取水量均为18.25万m³,主要用于制梁场取水制梁养生淋喷和服务区项目。 三、梁场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三级沉淀循环利用池,施工期的生产废水循环利用。 四、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退水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资源管理系统。
五、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取用水台帐。
六、取水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七、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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